一、加?省營事業問題:省營事業應有充實的機構去管理,加?監督,則每年所增加盈餘收入,一定會相當可觀,而可免增加人民稅的負擔;二、省屬所有放領租地處理問題:放領耕地,經土地重劃,變更為建築基地,在此情形下,是否仍全部放領,其保留與放領,有無處理辦法;三、國省營事業問題:本省光復以來,所有日人的財團,經省政府接收後,應該是省營事業,但是十餘年來,變為國省合營事業,究竟如何變為國省合營的事業,實在使人發生疑問;四、國省營事業單位預算,決算審查問題:省府參加投資中央事業之國省營事業機構,其每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查,省府是否曾派股東代表或董監事參加審查?關於「三七五」減租問題,如臺灣銀行將田地出租與老百姓,現在因為變為基地,就通知馬上要收回,結果使老百姓吃虧很大,不知有無解決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