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司法院在三十六年對「縣市參議會議員在議會時所為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應負責」之解釋以及同年內政部據以所做行政解釋均與我國憲法規定精神抵觸,不足沿引為對縣市議會之解釋,應請中央政府,本維護各級民意代表法定之特權,予以撤銷前此解釋,以維民主政制案。

為司法院在三十六年對「縣市參議會議員在議會時所為無關會議事項之不法言論仍應負責」之解釋以及同年內政部據以所做行政解釋均與我國憲法規定精神抵觸,不足沿引為對縣市議會之解釋,應請中央政府,本維護各級民意代表法定之特權,予以撤銷前此解釋,以維民主政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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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3-05OA-13-5-3-01-0056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517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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