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處對現有公路二、三級路面改舖為一級路面後,規定長途公共汽車之額運票價仍照原有路面等級之票價算收,但本席認為單獨轉嫁額外負擔於搭乘長途公共汽車之乘客是有欠公允與合理,交通處規定溢收乘客票款,是否扺觸行政院命令,為減輕一般乘搭公共汽車之平民額外負擔起見,應否廢止溢收票款辦法?二、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按車輛征收其目的無非藉此籌措養路費,但據本席所知目前公路局多偏重於省道及公路局營運路線之養護,而對代養之路則甚為馬虎,請問路政主管,這樣是否公允;三、根據公路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路局業務部份應辦理公司登記,並與工程監理劃分,請問,交通處對此有無準備;四、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但書之規定公路客運之同一運路線,以由一家公司或行號經營為原則,現在公路局往往藉開直達車或遊覽車之名義予以共營與民爭利,不知交通處對公路局此種作風能否予以適當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