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政廳和人事處長,倒底民意代表是否公務人員;這是官樣文章,究竟議會的議員參加會議,是否從事公務,所以到現在始終弄不清楚,假使我們是公務員,我們可以做生意,而像楊玉城議員的案件,可是不能做買賣,因圖利,這是影響整個民意代表,請予以統一解釋;大法官的解釋,是民法上的解釋,抑是刑法上的解釋;一、貪污條例內規定議員即民意代表是從事公職人員列為違法的對象,議員者是人民之代表與公務人員不同,雖從事廣義的公務然並不是職業,由士、農、工商各階層的代表各種圖利行為生,如果列入處罰內請問廳長是否要禁止議員從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