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拖網漁船目前是否需要限制建造問題;二、關於修改漁業法進行情形問題;三、為求漁業順利推行,漁管處有否經常與各有關機關切取協調進行?四、漁船在海外基地作業轉口外銷,其所需魚餌為何無法就地供應?漁管處可否拿出更積極的方法去爭取?何時可以成功?五、漁船因債務或其他原因被查封停止出港作業,影響其生產,有否改善措施?六、請請漁管處積極主動開拓海外基地,以應遠洋漁業需要;七、關於高雄前鎮深水漁港建設經費,漁管處可否先行考慮,以其他貸款方式先行籌用,將來向直接受益船戶收取歸還?漁會負擔岸上設備所需費用已相當鉅大,請漁管處另行考慮;高雄糧食事務所給國益食鹽經銷處倒閉了五十多萬,應該國益要向糧食事物所承辦食鹽經銷處必有保證人,但是朱慶泉當出納股長是否糧食事務所被食鹽經銷處倒一批錢,是否出納股長要來負責賠償這批錢呢?請教李局長對此問題應如何解決請答覆;再來關於漁業問題,依照外銷貸款,目前還沒有符合規定可申請貸款,請政府依據借款人及保證人信用均極良好者為放款標準,請勿托由物資局擔任保證人,因物資局還要抽收手續費,增加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