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章建築,取締違章建築,應該主動的,不是人家登了報紙以後才來辦理;建議政府實施分層負責,就是約束各單位主管,而各單位主管約束你的同仁,把工作效率提高;其次,我個人是反對什麼違章建築有個拆除隊,建設猶感不足,何以要拆除、破壞?這名詞最低限度不應該保留它;還有違章建築過去由警察機關主辦,現在改由建設部門主辦,現在得疏通兩個機關,我們得跑了建設局再跑警察局,我們這拆除隊,要是為了實際上之需要,一定要保留的話,就把警察撇開,單獨成立一個隊,屬於建設部門;其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是否屬於物資局辦的?五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佈一個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此項辦法是否係屬單行法規?如係單行法規,是否應送本會研究,同時中央有公教人員必須品配給辦法,為什麼我們省裡面又出了新的辦法?類似這種事,我們覺得應該要研究;再則,對電力公司有點建議,在其安裝電線桿的時候,在人家土地上,或房屋附近有所妨害的地方,應該事前與人家商量一下,這點希望電力公司對一般出外做工的工人,事前要跟他們多說明,平常多給他們教育,給他們訓練;各機關團體學校的工友,申請實物配給不得超過三個人,為什麼職員可以到五口?而工友則祇到三口?我覺得這是不人道的,寧可把職員降低一口,而把工友增加一口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