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事及理事長有何資格限制?那麼何以知法而不守法,像梓官鄉農會理事長黃清河,根據什麼法令可以當理事長?縣政府有公文請示,他是贊助會員,依法是不能當理事長;農會主管為省政府,本案依照法規賦與職權,并依照農會會員資格審查法令規定認定,黃清河不合農會正會員資格,當選理事無效,此後於黃清河訴願書列舉,政府依法提出答辯,并檢同全案函送省府訴願委員會核辦在案,根據上情,縣政府取銷黃清河正會員資格當選理事無效之處分并無不當,何以省府批示認為有效,你不能說沒有責任,是省政府批的;這案在未移送訴願委員會以前,是省政府?定的,我們不要一錯再錯,其他各改進農會也有這種情形,如大安沙鹿農會也是如此,希望站在公正立場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