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黃光平質詢:有關特定營業及舞廳管理辦法已送會修改,民政小組因此擬定此一中心問題,希望各同仁能儘量發表意見;議員謝清雲質詢:特定營業問題改在明天上午開始,現在時間由大家提出補充;議員李秋遠質詢:有關人民觀感問題,不論任何一個機構,發生貪污案件,不應由該單位負責,希望社會處建議有關當局應責令勾結官商賠償,以改正社會風氣;議長謝東閔〈主席〉發言:請黃光平議員討論特定營業管理及整飭社會風氣問題;議員黃光平質詢:有關特定營業管理問題,在內容方面:首先要檢討的是社會風氣何以要整飭?其次社會風氣敗壞係因今天社會人心道德淪亡,社會人心道德崩潰;其次今天社會就業困難,因此失業者?,因民生問題不能解決,迫使挺而走險墮落風化場所,而我們所談者屬於警察所管理的特定營業為對象,為什麼?其特定營業重要性如何?至特定營業範圍應如何確定,而舞廳業及娼妓業,此兩業性質特殊應另訂辦法加以管理,然後在特定營業管理辦法內載明有關舞廳娼妓業管理辦法另訂之;議員梁許春菊、謝清雲發言有關中心問題與個別問題及有關本小組時間分配之討論。議員黃光平質詢:全省的特定營業在去年新舊年的前後,為了配合整飭社會風氣,警務處有了一個所謂加?整飭的風化營業的取締之措施,還有去年當中,命令各縣市,對於有關風化的營業,得經過立法的程序訂定法規以加?管理,作為縣市有關風化營業的整飭;關於管理全省的特定營業,是不是要有一個共同的原則的做法?臺北市比較熱鬧的地區小巷口附近地方或是燈暗的地方,都有所謂「三七」,就是表面上拉三輪車,事實上並非在拉三輪車,而是在那裡招攬過往的旅客以做媒合的生意,從中抽利,因此,我們想到在管理特定營業相對的方面對於類似地下性質的非法營業,如何嚴密的取締,甚至予以禁絕,俾此項營業能納入正軌;省單行法規是不能抵觸中央法,譬如修訂後的舞場、舞廳管理辦法,現在改為舞場夜總會的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是規定舞廳、夜總會不得出讓頂替過戶,而就法的觀點來請教處長,現在的舞廳大部份是屬於公司的性質,依照公司法,可以增資亦可以轉讓股權的,如果在單行法規上,是否與公司法有抵觸;現在特定營業有關風化方面的,或者與風化不太關係方面的,他們所請的侍應生,非但沒有薪水而且還要受中間剝削,所以這種僱用制度,應該如何研究謀求改進;有關娼妓問題,這種暗的和明的娼妓有沒有辦法禁絕?應該如何來管理?補充質詢:第一點,關於各種特定營業的共同原則,我們感覺到舞場舞廳對於妨害風化,影響社會風氣是否超過其他特定營業?有關舞場舞廳領照要經過很多麻煩的手續,應有一個共同的原則;第二個問題,有關取締地下風化營業,就是各地警察在執行上的偏差問題;第三個問題,所謂特定營業風化問題僱用關係,而導致風化案件的發生,主要地方於此;最後一點,今天我們整飭社會風氣,警察人員是站在治標的尖端,在近年來在警務處周處長領導下已起了領導作用,希望今後更加努力以完成此艱鉅任務,而到達到合法、合理、合情之依據。議員葉炳煌質詢:第一、對於娼妓政策,是否是禁止主義或是開放主義或是部份開放主義;第二、風化的取締,現在取締的效果如何?第三、夜總會,你以舞廳管理規則第二條許可給它為舞廳的牌照,到底是什麼意思?一、請問娼妓減少了多少?二、從今年一月份起嚴格取締風化營業的效果如何?三、夜總會牌照是怎麼發的;議員謝清雲、謝東閔〈主席〉、陳重光、徐堅等討論有關程序問題發言之日程表問題。

議員黃光平質詢:有關特定營業及舞廳管理辦法已送會修改,民政小組因此擬定此一中心問題,希望各同仁能儘量發表意見;議員謝清雲質詢:特定營業問題改在明天上午開始,現在時間由大家提出補充;議員李秋遠質詢:有關人民觀感問題,不論任何一個機構,發生貪污案件,不應由該單位負責,希望社會處建議有關當局應責令勾結官商賠償,以改正社會風氣;議長謝東閔〈主席〉發言:請黃光平議員討論特定營業管理及整飭社會風氣問題;議員黃光平質詢:有關特定營業管理問題,在內容方面:首先要檢討的是社會風氣何以要整飭?其次社會風氣敗壞係因今天社會人心道德淪亡,社會人心道德崩潰;其次今天社會就業困難,因此失業者?,因民生問題不能解決,迫使挺而走險墮落風化場所,而我們所談者屬於警察所管理的特定營業為對象,為什麼?其特定營業重要性如何?至特定營業範圍應如何確定,而舞廳業及娼妓業,此兩業性質特殊應另訂辦法加以管理,然後在特定營業管理辦法內載明有關舞廳娼妓業管理辦法另訂之;議員梁許春菊、謝清雲發言有關中心問題與個別問題及有關本小組時間分配之討論。議員黃光平質詢:全省的特定營業在去年新舊年的前後,為了配合整飭社會風氣,警務處有了一個所謂加?整飭的風化營業的取締之措施,還有去年當中,命令各縣市,對於有關風化的營業,得經過立法的程序訂定法規以加?管理,作為縣市有關風化營業的整飭;關於管理全省的特定營業,是不是要有一個共同的原則的做法?臺北市比較熱鬧的地區小巷口附近地方或是燈暗的地方,都有所謂「三七」,就是表面上拉三輪車,事實上並非在拉三輪車,而是在那裡招攬過往的旅客以做媒合的生意,從中抽利,因此,我們想到在管理特定營業相對的方面對於類似地下性質的非法營業,如何嚴密的取締,甚至予以禁絕,俾此項營業能納入正軌;省單行法規是不能抵觸中央法,譬如修訂後的舞場、舞廳管理辦法,現在改為舞場夜總會的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是規定舞廳、夜總會不得出讓頂替過戶,而就法的觀點來請教處長,現在的舞廳大部份是屬於公司的性質,依照公司法,可以增資亦可以轉讓股權的,如果在單行法規上,是否與公司法有抵觸;現在特定營業有關風化方面的,或者與風化不太關係方面的,他們所請的侍應生,非但沒有薪水而且還要受中間剝削,所以這種僱用制度,應該如何研究謀求改進;有關娼妓問題,這種暗的和明的娼妓有沒有辦法禁絕?應該如何來管理?補充質詢:第一點,關於各種特定營業的共同原則,我們感覺到舞場舞廳對於妨害風化,影響社會風氣是否超過其他特定營業?有關舞場舞廳領照要經過很多麻煩的手續,應有一個共同的原則;第二個問題,有關取締地下風化營業,就是各地警察在執行上的偏差問題;第三個問題,所謂特定營業風化問題僱用關係,而導致風化案件的發生,主要地方於此;最後一點,今天我們整飭社會風氣,警察人員是站在治標的尖端,在近年來在警務處周處長領導下已起了領導作用,希望今後更加努力以完成此艱鉅任務,而到達到合法、合理、合情之依據。議員葉炳煌質詢:第一、對於娼妓政策,是否是禁止主義或是開放主義或是部份開放主義;第二、風化的取締,現在取締的效果如何?第三、夜總會,你以舞廳管理規則第二條許可給它為舞廳的牌照,到底是什麼意思?一、請問娼妓減少了多少?二、從今年一月份起嚴格取締風化營業的效果如何?三、夜總會牌照是怎麼發的;議員謝清雲、謝東閔〈主席〉、陳重光、徐堅等討論有關程序問題發言之日程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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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3-07OA-15-6-2-02-00183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19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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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65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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