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自治法規規定,民意代表對於預算不能決議增加的問題;二、中央已通過教育捐,又正審查房捐條例,似乎對此項稅收較富彈性稅率之規定,將來對於收稅金額之基準,應以教育捐征收辦法公布前之金額為其計算基準,以資公平;三、省政府所投資於省營事業者甚多,其代表人究竟係省府行政人員?抑省議會?本席提出此點是因為省議會有議決財產處分權之故,因為省府投資事業須組織代表即法人,此項法人是以省政府為代表抑省議會?請指教;四、關於補習班征稅,應屬課征營業稅較為合理;利用寺廟為名,賺利者甚多,是否應課稅,如何課征,請指教;五、聞中央正策劃志願升學補助辦法,如其比例較新竹、高雄免試升學補助為高時,請教省府有否考慮補貼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