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所推行的制度,上有水利局,下有水利會,水利法第三條規定:「水利會成立得視為是一種自治團體」,是協助主辦機關來辦理水利事業,但好像水利會只辦水利灌溉這一部分責任,水利會到底協助我們政府,還是政府協助他呢?其次講到水權問題,假使目前水利會超過水權登記範圍以外的時候,水利局是否已做到糾正,抑主動用主管官署權限給他撤銷水權登記?水利局有無考慮地方上人民認為現在農田水利會不符人民需要,欲自己來組織ㄧ個團體,可不可以准他?我認為水利局應該根據水利法的規定,假如在協助上發生問題的時候,撤銷他也可以;現在農田水利會就是收個會費,拿會費一方面做人事費,一方面作灌溉工程經費用,農田水利會到底有什麼好處;今天水利局對農田灌溉工程沒有好處的時候,水利局是否可以援水利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如這個團體去辦理水利事業灌溉工程假使變成包袱時,希望水利局依法強制撤銷都可以。

目前政府所推行的制度,上有水利局,下有水利會,水利法第三條規定:「水利會成立得視為是一種自治團體」,是協助主辦機關來辦理水利事業,但好像水利會只辦水利灌溉這一部分責任,水利會到底協助我們政府,還是政府協助他呢?其次講到水權問題,假使目前水利會超過水權登記範圍以外的時候,水利局是否已做到糾正,抑主動用主管官署權限給他撤銷水權登記?水利局有無考慮地方上人民認為現在農田水利會不符人民需要,欲自己來組織ㄧ個團體,可不可以准他?我認為水利局應該根據水利法的規定,假如在協助上發生問題的時候,撤銷他也可以;現在農田水利會就是收個會費,拿會費一方面做人事費,一方面作灌溉工程經費用,農田水利會到底有什麼好處;今天水利局對農田灌溉工程沒有好處的時候,水利局是否可以援水利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如這個團體去辦理水利事業灌溉工程假使變成包袱時,希望水利局依法強制撤銷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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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3-02OA-10-6-4-03-01407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838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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