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所推行的制度,上有水利局,下有水利會,水利法第三條規定:「水利會成立得視為是一種自治團體」,是協助主辦機關來辦理水利事業,但好像水利會只辦水利灌溉這一部分責任,水利會到底協助我們政府,還是政府協助他呢?其次講到水權問題,假使目前水利會超過水權登記範圍以外的時候,水利局是否已做到糾正,抑主動用主管官署權限給他撤銷水權登記?水利局有無考慮地方上人民認為現在農田水利會不符人民需要,欲自己來組織ㄧ個團體,可不可以准他?我認為水利局應該根據水利法的規定,假如在協助上發生問題的時候,撤銷他也可以;現在農田水利會就是收個會費,拿會費一方面做人事費,一方面作灌溉工程經費用,農田水利會到底有什麼好處;今天水利局對農田灌溉工程沒有好處的時候,水利局是否可以援水利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如這個團體去辦理水利事業灌溉工程假使變成包袱時,希望水利局依法強制撤銷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