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薪資所得稅預繳超過部份,政府規定在一個月以內應領回,否則予以沒收,不合情理;工人們於未領到工資或薪水以前就預繳所得稅,對於其預繳超過部份應隨時退還,目前政府規定對超收三百元以上的要到臺北市臺銀國庫領回,從前係規定在所在地鄉鎮公所公庫就可領回,對於偏避地實不方便;一、財政組審查各商業銀行預算時,與去年相差九千六百餘萬元,是否影響政府收入;二、華僑銀行及美國花旗銀行日本勸業銀行均在臺設立分行,過去外匯業務由臺銀一手經辦,影響省政府收入甚大;三、外國銀行存放款利息相差較大,如此既可維銀行業務正常,目前因存款利息過高,大家均賴銀行存款生息,請考慮降低存款利息,使游資轉入生產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