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李卿雲質詢:關於土地放領,既由縣政府核定放領與農民,並由縣政府通知農民已繳納地價二期,但該土地尚有其他農民生爭議,申請訴願委員會將縣政府已批准原放領農民之土地撤銷,因此原放領農民告訴我,若被撤其曾繳納二期地價,不僅損失重大,甚至甚不公道,請我至訴訴願委員會探究可否免予撤銷,以免損失,又訴願委員會萬秘書說明,縣政府既批准放領農民,且經農民繳納二期地價之土地,係政府與農民之契約,該會不能受理;我與訴願委員會萬秘書接洽此事,據報既由縣政府批准又經農民繳納二期稻谷之放領土地,係農民與政府的契,該會不能受,但嗣後該會又通知縣政府撤銷,是否收受賄賂?不無影響政府威信,放領土地係經申報委員會決議後送經縣政府核定之件,怎能可由訴願會通知縣撤銷?一塊土地由前任縣長放領與甲農民,而後任縣長又將該一塊土地改放領與乙農民,因此造成訴願,但你說此種訴願案貴會不予受理,而後來卻接受通知縣政府將原放領之甲農民之土地撤銷,訴願委員會設立之意義是為人民解決問題,現在反為人民造成糾紛;議員張富質詢:訴願委員會的組織及經費的審查,係屬本會之一項目,前次審查本席曾經建議議長,依照議會目前的組織,老百姓之訴願即等於零,該會組織規程規定該會委員由省政府各廳處副廳處長兼任,沒有老百姓參加,凡遇到老百姓痛苦之案件,沒人說明力爭解決,致無效果,我曾建議訴願委員會內必須有民意代表參加才不會發生以上情事;議長謝東閔:好,這點我負責建議政府;議員賴森林質詢:訴願委員會受理人民訴願案件,大部份都沒有獲得解決,所以剛才張議員說,該會人員均係政府機關兼任人員,老百姓均無席次,因此該會對民情毫無所知,應該從速改善;議員李卿雲質詢:訴願委員會處理人民的訴願案件,老百姓認為不滿意經老百姓再向內政部,上級政府等機關提起再訴願取得勝訴,希望議長建議政府府派民意代表參加該會,否則,應予撤銷;制度是另外的問題,人民對政府處理的案件認為不對才提向訴願委員會訴願,以所貴會對人民的訴願案不能馬虎處理,應該認真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