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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警察人員刑求口供警察機關所作筆錄應經被告充分瞭解簽名不得強迫認諾澈底消除刑求機會案。〈警務處五一、三、七〈51〉警刑字第一八六○號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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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2-04OA-06-5-4-01-01138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083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臺灣省議會(1998-12-21)。[嚴禁警察人員刑求口供警察機關所作筆錄應經被告充分瞭解簽名不得強迫認諾澈底消除刑求機會案。〈警務處五一、三、七〈51〉警刑字第一八六○號函復〉]。《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7/d3/ac.html(2021/04/14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7/d3/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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