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陳大拔質詢:一、本省土地改革過程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中曾規定地主得保留若干面積之田地,所徵收之耕地,並補償其適當之地價,二、所補償地主之地價,發行「實物債券」,目的在保障其價值,為土改成功之要素,三、所發行之實物債券其中限於兌領現金部分及領戶繳納現金地價部分,分別按照當期市價?售稻谷及甘藷價格作為標準,並由縣市政府核定公佈,四、數年來省政府所核准各縣市評定之價格均與市價相差甚鉅,五、如省府認為此項價格係縣市政府所評定,省府無權干涉,何以對此項不合規定之價格,予以核准,不予糾正,六、此事違反耕者有其田政策,各縣市政府實有違法瀆職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