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警務處通令僚屬,以後辦案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打人的方面,應該改為說服;二、關於臺北市第九分局刑警組副組長因與旅社老闆誤會,略有口角,希望貴處調查這事;三、據說警察機關首長如派出所長以上者,規定每兩年有調動的制度,但期滿時,各地方人民認為很好時,可以留任,如果有這樣的辦法規定,警務處是否有澈底推行。

一、建議警務處通令僚屬,以後辦案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打人的方面,應該改為說服;二、關於臺北市第九分局刑警組副組長因與旅社老闆誤會,略有口角,希望貴處調查這事;三、據說警察機關首長如派出所長以上者,規定每兩年有調動的制度,但期滿時,各地方人民認為很好時,可以留任,如果有這樣的辦法規定,警務處是否有澈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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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2-03-04OA-13-6-2-02-0089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820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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