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查稅,例如煤礦,將煤礦的掘進費,列為資本支出,殊不合理;二、開掘煤礦所需之坑木,原為保護工人生命安全起見,所使用者,此項坑木純屬消耗品,今日用過,明日即棄置,惟亦被列為資本支出課重稅,希望廳釀並予改善;三、開一煤礦,普通情形至少要三年才能掘到煤,但對投資資本之課稅卻在短短一年內全部課完,這是沒有道理的,應分為五年課完;四、年關即屆,臺灣銀行將要抽緊商業銀行的銀根,而商業銀行就要抽緊煤礦業者的銀根,結果只好相繼到閉;最後請教物資局長一個問題:近幾年來,出口種類及數量均有增加爭取了不少外匯,希望局長明年繼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