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處理提成獎金,應鰿其責的人員,是否第一批廿名,第二批六十三名,即為全數?尚有漏列未報人員否?財政廳科長以上人員,是否不需負責,不負責之理由何在?二、因超提獎金而短解國庫三百萬元,審計部既己催繳,何以久延未辦?貴廳曾否採取有效步驟,以促使此國家損失迅速歸還?是否己有限期?各縣市目前追繳之實效如何?對於久延甚至將無法追繳部分,是否曾作採取司法行動之準備?三、財務罰鍰處理條例,四十三年既已公佈,竟有多數縣市稅捐稽征機關不知遵照辦理,已屬不可思議,財政廳何以未曾加以糾正,倘無審計部之抽查,可能永遠錯誤,沒有挽救機會,此?分配財政廳人員是否參加分配?如參加分配,顯見有故?之嫌,廳長對此有無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