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蔡文玉質詢:一、查高雄為工商業都,工廠林立,人口日增,地方公共建設如學校導路、自來水、公共車船等,需配合發展,方足應付,因此地方財政需要繁巨,目前政府鼓勵外僑工業投資,需要投資環境,但高雄目前應付所需建設的負擔己甚困難,無法再籌巨資改投資環境,過去省補助各縣市方經費,受財政支付劃分法之限制,高雄地方建設,面臨如此嚴重問題,省方應該多加瞭解,可否善謀補救或對稅金繳納方法有所改革;港工捐之收取,係依照進口物資計收,地方工業發達,需要建設費用較巨,省方補助實應考慮;二、本省遠洋釣船之經營,大部份採取勞資合作方式,其勞資合作經費之支付,分為「大公」及「小公」兩種,大公是勞資雙方共同負擔之費用,小公則屬資方單獨負擔,其收入之漁物價款,除扣大公經費外,五五對分之,此種制度,規定分明,為勞資雙方久認不爭之事實;稽征機關查征稅項,理宜規例辦理,將勞資隻方應共同負擔之經費及船員應得漁獲分配,不予認定,予以刪除,使納稅發生不正確現象,誠如高雄市光隆漁業行即遭到查征人員無理強加刪剔費用;查漁業經營,取之於海洋,其工作艱巨冒險,漁獲不特資方應須照繳各項稅項,而靠勞力又無固定收入之船員,又須納繳薪資所得稅,有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