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林業政策是否有效執行的問題:一、依據臺灣林業經營方針第三條之規定,全省天然林,除必須留供研究、觀察與風景之用者外,檜木林以八十年的清理期限,其餘則以四十年為清理期限,分別改造為優良森林,惟自該經營方針公佈以後,政府有無依照這個規定去執行;二、我們在四十六年造林面積是五萬公頃,四十七年減少為四萬四千八百公頃,計減少五千公頃,至實際林的則只有三萬九千一百九十公頃,四十八年度造林面積則更減少至三萬五千五百一十公頃,實際造林面積並未達此數目,究竟原因在那?我們的林業經營方針又是什麼?三、現時林務局滯銷木材據說有十萬餘立方公尺,為何不將現時滯銷木材供應為工業原材,如夾板,均質工業原料,林務局對本條規定有無具體計劃?四、依照林業經營方針第十五條規定:『鼓勵並發展民間發木暨製材工業,減少政府自營業務,俾增加民營機會』依照林業改革方案實施綱要第九項第七目第二款規定:『政府現有製材工廠除必須保留者之外,於二十年內陸續移轉民營』,自四十七年,林務局鼓勵並發展民間發木及製材工業,究有何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