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處在四十八年發布公文到各縣市政府社會課局說:「公務員的醫師不可加入當地醫師公會」,而衛生處擬稿的命令:還是以省政府的名義令示「公務員醫師要加入醫師公會」,又社會處本身在四十年的公文說還是以省政府名義發布「公務員醫師執行業務者要加入當地醫師公會」,這又與衛生處以省府名義發布命令不同,究竟人民應適從那一命令?二、你既然知道與四十年命令矛盾,你為何自充為郵局不申報?三、內政部的行政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有牴觸,我們應遵從那一個?四、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政府機關服務而非充任醫療工作之醫師人員,如自願加入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不得拒絕,但非必須加入公會」,第二個為「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者,必須加入公會」,此為大法官會議根據醫師法解釋的,我認為行政解釋不得抵觸大法官解釋,不知處長高見如何?五、還是請社會處長轉達中央內政部,不能有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牴觸的行政解釋。

一、社會處在四十八年發布公文到各縣市政府社會課局說:「公務員的醫師不可加入當地醫師公會」,而衛生處擬稿的命令:還是以省政府的名義令示「公務員醫師要加入醫師公會」,又社會處本身在四十年的公文說還是以省政府名義發布「公務員醫師執行業務者要加入當地醫師公會」,這又與衛生處以省府名義發布命令不同,究竟人民應適從那一命令?二、你既然知道與四十年命令矛盾,你為何自充為郵局不申報?三、內政部的行政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有牴觸,我們應遵從那一個?四、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政府機關服務而非充任醫療工作之醫師人員,如自願加入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不得拒絕,但非必須加入公會」,第二個為「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者,必須加入公會」,此為大法官會議根據醫師法解釋的,我認為行政解釋不得抵觸大法官解釋,不知處長高見如何?五、還是請社會處長轉達中央內政部,不能有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牴觸的行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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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1-01OA-01-6-2-03-0060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備註:臺灣臨時省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大會質詢與答覆,刊於臺灣省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公報。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258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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