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應多方面加以鼓勵,體育會舉辦體育比賽所售門票收入純為維持賽場秩序及消耗,即使稍有剩餘,亦移做體育會經費之彌補或充作改善運動設備之用,甚盼政府本於獎勵體育之德意,豁免或減輕課稅;二、本席建議各縣市公有基地及房屋出讓應遵照政府公告地價及原有底價以讓售方式移轉與現承租人,以免發生不良後果;三、本席認為補助款之核撥,應請財政廳是地方實際情況妥為分配,將四五、四六年度各縣市上項補助分配明細表公開發表,及本年度各種分配補助核定表送會,俾資檢討;四、聽說各地漁會魚市場奉省政府財政廳命令實行魚市場代魚貨主銷售魚貨開立統一發票及課稅,請政府顧及人民團體之實際困難,該項「核示規定」請暫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