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生處留用知本不要存置林野為事業地,而又變相放租於福澤公司,是否破壞土地法令領導製造大地主之嫌;二、省府認為福澤公司使用公有土地核與土地法令第一一九條公有耕地放租辦法第八條暨公有荒地程序第一項等規定均有未合,嗣又准?生處留用上項不要存置林野之大部分,不僅有前後牴觸朝令夕改之嫌,且對土地法令之解釋,使人有莫測高深之感;三、在省府令由縣府放租之際,為爭取時效,經得縣府同意,先行植苗造林之林德順等,原無過失,乃後經省府改變原令,將其造林區域劃歸?生處留用後,竟被?生處訴之法院,構成侵占罪名,因施政要決,重在取信於民,殊不應以政府命令之變更而入民以罪;四、造因於政府變更命令而發生之官民糾紛,應採寬大原則,妥為解決,俾免與民爭利以避免激動民憤;五、本席建議其解決辦法,請主管當局,迅速予以處理以解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