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金融政策,減低銀行利息,發展社會經濟;二、嚴格遵守金融系統,糧食局不得直接放款;三、合作金庫業務殊不正常,財政廳應嚴加督查;四、嚴格遵守金融系統,保障農民經濟利益,撤銷農會信用部,由土地銀行承辦農民貸放業務;五、為改善稅捐稽征方法,會計師查報制或日本的稅理士代辦制,在臺灣是否可行;六、簡化稅務法令,迅即成立稅務法庭;七、稅捐逕行決定亦應有所根據;八、為納稅人無端受損失,應訂立『冤獄賠償辦法』;九、財務案件在訴請救濟前應即撤回執行;議員姚冬聲又問:憲法有明文規定,況且各地方之信用合作社,幾等於地方之金融機構,所以不如准予開設縣市銀行,以符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