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閱報載物資局在五十年度應受課征所得稅一節是否事實;二、請公賣局局長指教,貴局在一年內銷售之?酒數量甚多,利甚優厚,本席建議此項收益還之地方,俾資加強地方財政並用於地方建設;三、請廳長在可能範圍內以八七水災後在公營事業漲價,在臺灣銀行所收的應撥到商業銀行,惟有如此我們工業者始能週轉;四、統一發票應考慮提高至六萬為開征標準,以利小商人;五、屠宰問題:日治時代為獎金生產豬起見,生產地與消費地關於屠宰稅之分配率規定為四比六,請政體恤生產地財政的薄弱,建中央比照日治時代的比率辦理,這幾天的報紙廳長也看過,有許多縣市預算係部份靠屠宰稅編列的,目前一星期禁屠兩天,影響縣市財政多麼大,希望廳長幫忙建議採納;六、欠稅案件之處理問題;七、八七水災後,在災區發行的復興建設有獎儲蓄券可能被移用做投標時的保證金,希望廳長通飭各縣市不得以有獎儲蓄券作保證金;八、據聞縣市稅捐稽征處組織規程頃經中央核定,何時實施,請廳長見告,在可能範圍內,希望留用縣市稅捐處原有人員;九、本省各項稅單之捺蓋收款戳記欄過小,應請設法改善;十、本省四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將要開征,其征收辦法據聞略有變更,希望廳長照變更辦法執行;議員張富又問:又木材查驗問題,據說在民國三十九年曾經通過一單行法規,規定在臺北、基隆、高雄三地查驗木材,林產管理局在產場已嚴格查驗一次,不必再在上述三地查驗,以免勞民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