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賴平淵質詢: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定,縣市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或中等以下學校教員,為什麼民政廳解釋縣市議員得在中學兼課,學校課任教員,亦有限定時間;選舉法規是民政廳主管,為何由教育廳規定可以兼課;選舉規則是民政廳主管,明文規定不得兼任,若時間性可以,那夜間部教員在夜間工作,不影響日間時,應也可以,為什麼兼課可以,夜間部教員不可以,這樣很矛盾;兼課就不能認定為教員,但兼課,實際上開會也需要參加,在九小時內是不能達到教學之目的;代課教員無教員身分;公營機關如公路、鐵路局竟可以;公營機關之員役是否算為公務員,照規定不得兼任卻也可以;民政廳應有見解及澈底之主張,解釋公營事業機關之員役可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