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合作社課征營業稅問題,合作社依法經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故不應課征營業稅,但為何要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經營之消費合作社免征所得稅,另合作社法規定,各種合作社均免徵所得稅,兩法相互矛盾,究何適何從;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一切公債利息應納所得稅,並規定應於給付時扣繳,但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第八條卻規定,甲類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兩法是否互相牴觸;四、專營合作社應依照銀行法辦理,但對合作社舉辦之定期儲蓄存款之利息所得稅卻不准依照銀行法儲蓄銀行章程之規定辦理扣繳,又對合作社存款不准按百分之一扣繳利息所得稅,這是根據什麼法規;五、關於對個人徵收下年度綜合所得稅,以預納方式向人民課征綜合所得稅,不足時要他們一星期內繳納,逾期則每三天要罰繳滯納金百分之一,但結算如有剩餘時,應貼利息退還才對,但,卻規定逾期不領則不予退還,這是根據什麼法規規定,未知廳長高見如何;最後請廳長研究兩個問題:一、請廳長向財政部強調對合作社所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稅,准按百分之一扣繳,未悉廳長高見如何;二、有關光復當時,被政府凍結之匯款存款及海外特別存款墊還保留案,現在本席接到許多存款人要求,假如這一次不能解決,他們將提出行政訴願或訴訟;議員賴淵平又問:優利存款之情形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