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省田賦實物由各縣市稽征處負責辦理經征業務,本人提出幾點給廳長作參考:1.收購價款往往無法隨收隨發,這改為糧食機關主政之十,此問題才解決;2.農會或是倉庫地方派別關係,同樣稻谷品質濕度驗收時每有困難,糧食事務所派人驗收,這問題可以解決;3.無谷願意現金折價繳納業戶,糧食機關主征之時可用現金代買;4.土地實物債券依規定可委托經收倉庫代抵繳田賦,有一部分經收倉庫每以手續麻煩不辦,由糧食機關主征之時這問題可解決;5.農民稻谷收成後大部分寄倉庫,由糧食機關主征之時可設法隨時輾出或出倉,倉庫就容易寄,廳長高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