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公教人員提高待遇問題,請主席多加考慮;二、關於縣市議會經費及職權問題:省地方自治實施多年,而關於縣市議會之經費、職權問題,似有調整或改善之必要;三、關於縣市政府如有業務上之錯誤,省政府是否應負其一部分之責任?及如何處理之?其次臺東縣住民高某,因應地方政府'民意機關、法院、縣黨部等機關首長之要求,將所有土地售與地方法院建築監獄,契約訂定由省政府以不要存置林野一百甲的林木,補償地主,作為土地代價,但該案輾轉呈報省政府時,特賣制度甫經廢除,遂使合法的事變成了違法,雖然特賣制度已廢除,但仍應依照當時契約所定,補償地主應得之林木,如限於規定不能特賣,亦應以分收的方式,特准原地主造林;四、關於平地山胞有數點問題提出:1.平地山胞多不明瞭省政府禁止私重菸葉之規定,請組織宣傳隊;2.請特准臺東縣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之山胞,在一年內免征貨物稅;3.關於取締高利貸辦法草案,請迅即公布實施;4.山地特種考試及格人才,應不分山地平地鄉,予以錄用;5.關於山地宗教輔導問題:對進入山地向山胞宣揚宗教之人,應嚴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