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港工捐問題,應是專為建修港灣航道,及挖疏運河、碼頭、岸壁,和港灣都市行政建設事業經費之用,請廳長除應照四十年按比例撥給基高兩市政府之款額外,應再多撥預算與兩港務局多建港灣新工程經費,以符港灣工程捐款意義;二、家畜市場及漁市場是屬公益事業,代理生產者出售漁貨?隻,而同一貸款不應有二重貼花稅之不合理,上次大會提案通過准予一次貼印送省政府辦理,辦理情形如何?三、各地稅捐處,有的因稅單未加註銷整理,以致常發生重複再催舊欠稅,甚至移送法院,請各當地民眾服務站,經常設一服務臺,專為納稅義務人解釋貨改正複查等服務工作,請廳長考慮推行;四、財稅法令公佈或解釋明令後,應設有限寬一兩個月時間,始可執行,以體未盡週知之納稅義務人;五、公教員因稅收增加,物價隨之上揚,生活更苦,應考慮調整待遇,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