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問題事關於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方面,小市民因政策實施後,加重負擔,無法繼續居住在都市裡,實施的後果與政策的原意相反,廳長意見如何?地價稅提高,而以前出租與他人蓋房屋之土地或是連土地租與他人的房屋卻不能調整租金,所收租金不夠繳納地價稅,對這一點廳長是否有補救的辦法?第二個問題,美援物資方面,數量有限,希望省政府對此方面的貸款數額能特別考慮,放寬貸放的限制;第三個問題是關於各縣由警察局計劃指揮的消防隊常備員的薪津,應由鄉鎮公所負擔或是由縣政府負擔,此案亦會曾通過三次由縣負擔,高雄縣已採取此方針,而其他鄉鎮仍照財政廳指示由鄉鎮負擔,請問廳長的意見如何?補充詢問:現在自己的房子要遷到郊外去,使原來有房子住的人發生了住的問題,這是政策的問題;因糧食管理治罪條例規定不得以小麥做抵押,所以沒有小麥這方面的貸款,同樣是美援物資,希望臺灣銀行多多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