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長報告省政府即將請求中央修改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省政府請求中央修改之意見內容與本會上次大會建議者有無異同之處,又收容所之教育及生活情形如何?二、省政府對勞工工作工場各項設備及環境?生應派專家經常視導飭其改善,同時對勞工之工作技能及工廠種種管理亦應予以提高;三、省政府對殘廢勞工之生活應加輔導,應先創立恢復殘障謀生機能的設備;四、關於好人、壞人之證明問題,應加研究設一慎重公正機構來予證明;五、關於合作事業管理處方面:1.關於開發海埔新生地,有建議設立土地生產合作社,省政府對此有無計劃?2.目前臺灣西醫與醫藥品無法分離,如能組設醫藥品供應合作社,則醫藥成本減低且可防止假藥,請教處長高見如何?六、關於商會法與商業同業公會法所定理監事任期問題,商業團體法係國家法令,內政部竟加以更改,對於執行國家法令的人,對其所應執行的法令公然說於法不合,是不是應該?請問處長意見如何?補充詢問:施政應該正直,不要迂迴,以免引起誤會;關於新生地開發,將來如果生產合作社普遍設立實有何計劃?對於資金週轉等方面是否給予幫助?或有無其他準備?請具體說明;省政府既知行政命令與原法有牴觸,而欲將民意代表及省政府相同看法的意見給內政部參考,請問究竟要請是內政部怎麼辦?考慮還是修正?執行法令的人應該守法,違法的事情應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