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陳火土詢問:關於合作社問題有三點請教:一、現已停業之合作社,合管處在將來如何使其復業?二、對過去有負債之合作社,因理事長不敢出席會議,致使理事會無法召開,這點在法理上有何對策?三、合管處作事很消極,如果在合管處無法辦理,則可以撤銷,將各種業務歸社會處辦理;補充詢問:主任秘書的回答根本不對題,關於第一點:對已經關門大吉之合作社,合管處有何對策;第二點:因業務無法展開而對外有負債之合作社,理監事因怕負責任而不敢出席會議,合管處應如何處理?其次消費合作社有很多業務可經營,但合管處如何爭取不到?議員蔡鴻文補充詢問:我同意陳議員說合管處可以撤銷,而於社會處下設一社會科信用合作業務,屬財政廳監督,合作農場歸農林廳監督,以免合作事業管理處興風作浪肇事生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