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高雄縣十餘鄉鎮選舉鄉鎮長,候選人均係一人,亦予舉行投票,未免浪費人力物力及時間,我認為應投票者舉行投票才有意義,請看採行何者為是;二、共有土地一部自耕,一部出租,而出租建屋手續未辦清楚,變成自耕保留半數,其建屋一半權利則歸于損失,此種情形如何處理?有無補救辦法?三、省政府為扶植自耕農,實施耕者有其田,但有不肖之徒利用他人土地以為買賣,對于獎勵檢舉有無有效方法?遇有非法情事,如何處置?俾儆後來無發生冒名頂替,非法轉租或買賣情事,有否辦法?四、關於都市平均地權,請在耕地未變更用途前,仍按田賦課征;五、究竟大專畢業生現在有無派往鄉鎮公所,請報告,本年度分發以後,不問願否到職,此種派法將來是否改善?六、臨時省議會的「臨時」二字究竟要延用多久,我強調這一點,應請考慮;補充詢問:候選人僅有一人者,不必投票,否則照廳長所說的須修改辦法,于二種方法中採行其一;自耕農賣一甲田可得十餘萬元,地主將無所有,徒用檢查不足以收防杜之效,應由地政局研究防止技術,妥為辦理;大專畢業生如不願意被派至鄉公所,其分發權利是否會消失?這問題尚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