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民代表會在開會期間得設調查小組並得請有關機關供給資料,然不得調閱有關案卷,請問:是否合於立法程序再者關機關供給資料範圍及程度如何;二、鄉鎮民代表會可否依實際需要准予設置專任;三、依省令鄉鎮縣轄市應增設兵役幹事,所需經費如何處理;四、關於鄉鎮候選人資格:1.假使審議合格其發給證書時間不及參加選舉有何補救辦法,2.有謂曾任鄉鎮民代表或村里長三年以上者方為合格,然過去任期僅二年,其任一任鄉鎮民代表或里長是否可算合格,3.因銓敘部既認定後即可參加競選,是否可以免送審核;五、村里民大會問題:1.老百姓提出的建議事項政府一切都沒有答覆建議結果究竟如何,2.鄉鎮公所派出的指導員亦是朗誦政令,老百姓對其文句並不能了解。補充詢問:若調查小組需要某項有關資料卻被拒絕將如何;有人去年十二月十日申請檢覆者何以尚無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