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致函花蓮縣議會關於東部建設補助比率:(一)水利部分各縣市政府辦理次要河川防洪工程,原規定由省庫補助二分之一工程費,嗣因東部情形特殊,經特別將花蓮、臺東,宜蘭等縣之補助工程之半數,至灌溉工程部分,西部補助五成, 東部七成。(二)自來水部分,查無論省庫及美援經費補助地方與建自來水工程,均以補助半數為原則。(三)電力部分:電力公司自舉辦農村電化以來,其辦理原則,以設備工程費低而受益用戶多者之村里為先行供電之對象。(四)交通部分歷年道路橋樑由省庫補助經費整修,均按交通量之大小重要與否有無軍事或經濟價值等為原則,各縣市均按此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