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臨時省議會致函翁盛君為一、肆肆已東賣○字第四○○七號處理人民請願案件送單副本計達,二、茲准臺灣省政府(肆肆)府財五字第五八六七七號函復以:「本案經飭據菸酒公賣局簽稱:『當經飭據本局臺中分局查報辦理本案訴訟經過詳情到局,經核臺中分局敘述本案經過情形與請願人翁盛陳述各節,顯有不符』」。

臺灣臨時省議會致函翁盛君為一、肆肆已東賣○字第四○○七號處理人民請願案件送單副本計達,二、茲准臺灣省政府(肆肆)府財五字第五八六七七號函復以:「本案經飭據菸酒公賣局簽稱:『當經飭據本局臺中分局查報辦理本案訴訟經過詳情到局,經核臺中分局敘述本案經過情形與請願人翁盛陳述各節,顯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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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2-02-03OA-06-7-1-02-00092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4538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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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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