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力公司使用老百姓的土地,裝設電柱做配電的線路,應事先通知該土地的所有人或是佔有人,二、電力公司,不但無照法通知地主,擅自使用數年來,守法而且有理解的省民,無收租金,負擔地稅而且並無對公司抗議,祗因最近將土地整理分割將要建築房屋,在建築房屋,在建築線內,有五處七支的電柱阻礙道路的交通,而且阻礙房屋的建築,誠懇提出申情遷移的結果,接到該公司要求繳納七萬數千元遷移工程費的通知,這未知有何根據?三、電力公司如此無理無法的行為,按照電業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甚至尚可以要求公司的損害補償,豈有被害人還繳納遷移工程費之理,若是經辦人的錯誤,應予申戒,若是公司規定,應立刻要糾正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