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示教答覆有無考慮對於金利之降低標準;二、請政府應宜准設工礦銀行而利工礦業者之融通,未知如何?三、如業主無權收租谷者,政府當然要退還業主,所已繳納田賦戶稅所得稅方為合理,否則農林廳應當修正(政府及業主無佃農承諾依法免納租谷)之條例,以免租佃糾紛,未知政府以為如何?四、希望財政當局准許以百分之百給付廠商,准其進口政府所准許進口之物品,以補貼其損失,而使紡織品可以順利外銷,而解業者倒懸;五、請財政當局對于公司行號應寬予以便利,准予公司行號代繳納利息所得稅及滿期借用證為報銷憑證;六、有關紡織廠代紡代織期間應繳交營業稅之法令,一旦財政廳解釋錯誤,應當隨時將起徵金額歸還納稅人,才符合法令,而財政當局須再訴訟方能歸還之問題甚是矛盾,豈不是增加廠商之麻煩,而與便民主旨背道而馳,未知廳長解釋如何。

一、請示教答覆有無考慮對於金利之降低標準;二、請政府應宜准設工礦銀行而利工礦業者之融通,未知如何?三、如業主無權收租谷者,政府當然要退還業主,所已繳納田賦戶稅所得稅方為合理,否則農林廳應當修正(政府及業主無佃農承諾依法免納租谷)之條例,以免租佃糾紛,未知政府以為如何?四、希望財政當局准許以百分之百給付廠商,准其進口政府所准許進口之物品,以補貼其損失,而使紡織品可以順利外銷,而解業者倒懸;五、請財政當局對于公司行號應寬予以便利,准予公司行號代繳納利息所得稅及滿期借用證為報銷憑證;六、有關紡織廠代紡代織期間應繳交營業稅之法令,一旦財政廳解釋錯誤,應當隨時將起徵金額歸還納稅人,才符合法令,而財政當局須再訴訟方能歸還之問題甚是矛盾,豈不是增加廠商之麻煩,而與便民主旨背道而馳,未知廳長解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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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2-02-01OA-04-6-3-01-00349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228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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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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