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選舉取締辦法第四條的問題;二、第六條有記「候選人須在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始得作競選活動」,請主席解釋;三、第九條「選舉監督人得取消候選人資格」,是否有牴觸憲法;四、政府要求各選舉人節約競選費用,有何對策?五、1.選舉取締辦法不完善,漏洞很多,像非法競選或違反助選規定者,無論選舉監督監察委員是否有檢舉,主管機關不辦者,無法得到公正的選舉。2.關於政黨提名的問題。六、關於調降銀行貸款利息案;七、政府發給的公債,糖米差額補貼的公債券、實物債券等市面行情都比面額低,有失政府威信;八、耕者有其田土地徵收問題;九、民政廳長何時康復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