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保險辦法中,關於殘廢一節之規定,如勞工確因工作關係而斷二手指,已失工作能力,乃因上不符規定而無法享該項福利,應請省政府予以研究補救辦法;二、勞工保險辦法中,對女工規定生育時給與生育補助費,而男工須負擔家計且負擔力遠重於女工,省政府亟應修改該項辦法,使其有同等待遇;三、本省各中等學校校長更換時,該校多數教職員亦隨 更換,應請迅予制止並嚴格規定,凡校長更換人事不得自行報聘,以確立人事制度;四、本省尚有部分漁港之防波堤等仍待策劃興修,盼省政府予以通盤計劃,俾繁榮本省漁村經濟;五、林班處理辦法中明白規定,凡林班應公開招標,為近聞有向省政府申請林班者計達卅餘家,已許可者十五、六家,餘則置之不理,請吳主席賜予明示;六、技工乃屬技術人員,應迅予改善其待遇,以提高工作效率;七、臺北至松山距離頗遠,人民咸望於中段設立火車站,以應行旅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