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年二月廿八日公佈之國有森林原野產物處分規則中,所稱「償?」與「收買」性質同否?如係「償?」即「收買」,為何於四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公佈新規則前光復後,償?完了之林班均未接收業者之設施,「償?」係一名詞有一定定義,自然有時間之限制,當不能說在以前是一項解釋,公佈法令後又有一項解釋,希望省政府勿片面接收人民之設施;二、關於免征超過私用材積代金,送請省政府照辦在案,是否照辦?

一、去年二月廿八日公佈之國有森林原野產物處分規則中,所稱「償?」與「收買」性質同否?如係「償?」即「收買」,為何於四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公佈新規則前光復後,償?完了之林班均未接收業者之設施,「償?」係一名詞有一定定義,自然有時間之限制,當不能說在以前是一項解釋,公佈法令後又有一項解釋,希望省政府勿片面接收人民之設施;二、關於免征超過私用材積代金,送請省政府照辦在案,是否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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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2-01-03OA-01-6-5-01-00257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176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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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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