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十一年度各縣市財政收支,關於暫收保管各款收入數逾七千餘萬元,暫付、墊付各款為數亦逾七千餘萬元,實屬過鉅,請問1.廳長為財政主管感想如何?2.對此現象財政當局有無措施?3.聽說省政府有擬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暫墊付款收支處理要點通令各縣市政府,請問下半年情形怎樣?4.各縣市議會如有權監督不致發生這樣現象,貴意見如何?二、短期契約貼花辦法,有幾點請答覆1.花蓮稽征人員要負全責;2.稽征人員是不是需要明瞭法令?3.故意濫用職權送法院罰鍰大家來分獎金,請要慎重;三、如法院裁定變更無法歸墊時由公賣局作正開支,請問幾點1.獎金不待法院裁定當日撥款墊發是不對的,參加緝?隊的軍憲警示不是國家有給他們薪水;2.查緝私宰、私酒、私煙組織軍憲警查緝隊是不對的;四、申請複查必須具備兩項條件1.須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將核定稅額全部繳清;2.須於納稅期限過後廿日內申請複查;五、請財政廳要改善今年六月財政會議決定的特別辦公費辦法,1.議員是要為民服務的,所以議長名義領取特別辦公費,對不住百姓;2.現在省民負擔稅金的能力已經達到飽和,希望特別辦公費盡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