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十一年度各縣市財政收支數目截至五月底止,暫付款超過七千餘萬元,對此廳長感想及處理如何?倘若授權各縣市議會監督,即無此現象發生;二、印稅貼用辦法,據財政部規定千分之二,何以稽徵處又以違犯稽征條例,而送法院,後財政廳雖代電勿送法院,但法院已判決完畢,我認為1.稽徵處負責2.稅務人員應明白法律3.稅務人員濫用職權,分享獎金應予議處;三、1.緝私案件未等法院判決,先發獎金,甚不合理2.以軍憲警三單位組織查緝隊,極其不對,事實上警察及稽徵處人員已夠;四、人民申請複查所得稅,即為政府計算錯誤,然依法應將稅款納清,並應於廿日內提出申請,此項辦法應請改善;五、機關首長特別辦公費制度甚不合理,應請取消或減少,以免影響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