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屆議員選舉,民政廳對於候選人活動之限制,是否依據「台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二、何以民政廳所發代電諸多牴觸臺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如:(1)限制政見發表機會(2)禁止名片等宣傳(3)禁止個別訪問;三、因候選人活動範圍限制過嚴,恐影響投票率及自治之推行,請問有無對策?四、民政廳電令各縣市政府,關於縣市議會議決案件中有響應他縣市者,毋庸轉府核辦,而響應案件中必有重要案件,深盼政府尊重議會意見予以採納;五、役男及國民兵體格檢查現由議會、國防部、衛生院、軍事科、醫師公會等單位公同參加決定,影響檢查成績至鉅亦發生過去臺南市役男啞吧者為合格,應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