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桃園縣桃園鎮農會的一件事情,承廳長答覆立即指派親信秘書前往調查,惟事延迄今,廳長開出的這張支票,究竟是空頭的?還是能夠兌現的。補充質詢:派往桃園縣的輔導人員,是有偏袒的,如果根據其偏袒的報告來處理本案時,我想將與政府改組農會之意義及宗旨相背馳。二、政府對人民訴願案之答覆期限,在法令上有無一定期間之規定?是在一、二年後始批覆也是可以的?三、農會理事會依法成立後,舊任應於幾天內辦理移交;四、農會在移交期間,新任理事會如對原任總幹事有表示不信任時,農會之印信,經理事會決議交由理事長保管,並按時上班啟用,是否可以?五、農會理事長執行理事會決議,如發生問題時,其責任應由理事長來負?亦應由理事會來負?農林廳站在輔導農會立場,對農會之糾正,應依法公正處理。希望省方不要介入地方派系,應站在輔導立場,融合雙方之意見,採納對的指證不對的,方符輔導之意義。目前桃園縣政府曾有公文赴省,謂調解平鎮鄉農會,曾邀地方上人事召開座談會來解決,這點完全是沒有的事實,這種矇上欺下的行為,應切實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