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禁止新設銀樓問題:如此不合實際之措施,確需迅予改善,修改規定,開放限制,俾政府與人民,兩得其利;二、河川屬於主要、次要的劃定及其治理經費負擔劃分之問題;三、關於糖業公司問題:甲、人民認為糖業公司將改組為「包辦公司」,侵犯人民企業,此現象,究竟糖業公司見解如何?乙、甘蔗採收工作,原係原料委員服務蔗農受託於公司之一種「包辦案」,最近糖業公司忽略認該項採收工作為「運搬業」,稅捐機關亦據而以第二類稅目,課征千分之十五,至蔗農吃愧極大,深盼糖業公司能向稅捐機關解釋,維持原有稅率;四、電力公司對於軍人用,免附征防?捐,但規定必須依據「補給證」申請,?是極不合理,有違立法原旨。補充質詢:運搬業屬於第二類,則必須課較高之稅,事實上該項工作,確為「包辦業」,希望迅速改為「採收包辦業」。關於放寬銀樓業限制一事,希望建設廳積極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