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逕行定營利所得問題:本席希望政府對工商業者備有帳簿,因整理未充分完全或誤時未提出申報者賜准再提出申報之機會,請求複查,以資公平,未知廳長高見如何?二、關於木材貨物稅課稅標準問題:現行之木材貨物稅課稅標準只有薪材,用材之分別,本席建議木材之課稅標準分為:1薪材2廢材3桿材4鉅材四種,薪材徑二十公分以下,長二公尺以下,廢材無需規定,桿材徑三十公分下,鉅材徑三十公分以上。如上之分類不單能使課稅較為公平,同時與市價有所符合;三、關於菸葉生產管理問題:本席要請示的是預定估價與實際收購有無相差?如有相差,其相差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