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自動申報所得額,以逕行決定其所得稅額,對逕行決定用行政手腕之善導善誘,我提供幾項辦法:1、如照規定申報者,應予獎勵;2、如申到不合,予以指導改正,讓其重申報;3、照規定時間申報,即使申報不確實,亦不可即予逕行決定而予以同情;4、假使未照規定時間提出申報,但有準備帳簿及發票,亦不可以逕行決定,而指導其如何申報;5、未照規定時間,亦未設帳簿,各種條件皆不符合,則需要會同公會查其過去實績及四十四年度經過情形,再告訴他要怎樣報,仍不去報,再予逕行決定;二、地價稅:四十五年前期與後期相差四、五倍,是以財政增加為目的,抑係促進土地利用為目的?地價稅高不高?補充質詢:三、關於合作社問題,銀行法並不適用合作社,合作社對象是合作社的社員,如借錢一定需要抵押,實在不適於合作精神,希望應該放寬;四、合作社不可設立分社,為什麼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政府竟准許農會在全省各地增加九十五個分會信用部,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五、縣市鄉鎮要求稅源分配,希望廳長切實研討早日實現,並對中央積極建議;六、關於本年度預算編制方針如何?事量出為入,亦量入為出?請加指教;七、公賣局購買菸葉檢定等級,以何者為標準?菸葉一公斤可製香煙多少包?雙喜香?一條成本費要多少;八、現在全省合作社經營非常困難,幸得物資局配售公教人員物資,在此向物資局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