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廳長對課稅必須要公平合理;二、希望廳長對稅法之解釋要統一;三、希望廳長對全省稽征人員之監督、指導、訓練等應予嚴格執行;四、希望廳長不可使守法者吃虧,而違法者獲利;五、希望廳長對目前被派至各縣市服務之稅務人員,其人事權可否屬于各該縣市政府管理?六、契稅課征法是否需要改善,各縣市對契稅之課征,係申請人向當地稽征處申請課其當時之不動產價格為標準,縣市政府所採取的辦法,我認為違背稽征條例規定,亦違背財政部之解釋,希望廳長詳加說明;七、關於貨物稅問題,據營業稅法規定,係營業行為在先,而課稅行為在後,惟貨物稅則課稅行為在先,而營業行為在後,對生產者課征所得稅,是否應先扣除貨物稅後並予計算生產者之收入;八、關於合作社課稅問題:1、合作社稅金龐大時無法經營,以憲法立法精神,是否符合政府輔導信用合作社之宗旨;2、信用合作社之土地並非個人所有,此係全體社員共有者,政府對信用合作社之地價稅課得過重,我所知之某合作社,此次政府所課之地價稅竟達廿餘萬元,如包括房捐在內,相信超貴卅萬元,該合作社照此課稅下去,不出三年就要倒閉,此種情形是否符合憲法所規定政府輔導合作社之宗旨?3、合作社所用賬簿,與一般商人所用不同,因合作社不算營利事業,這點是否需要,請稽征處驗印;4、關於政府認定合作社之利息為三分問題,完全不合實際,希望政府應予放寬;九、政府對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問題,希望廳長同情他們,迅速設法調整;十、關於臺南市政府使用民有地補償地價一千二百餘萬元問題,希望財政廳對政府所佔之民有地應儘速設法解決,以安民心;十一、土地之共有分割,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本人有疑問,希望廳長以書面答覆。補充質詢:我所問的不是合作社利息,而是普通公司對外借錢時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