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廳長:將現行稅法及有關各種法令再作一番的檢討,法令儘量簡化,再簡化稽征手續,以便民方法增加稅收;二、希望廳長考慮,為體恤小商工業者或農村縣的鄉鎮而暫緩實施簡易商業會計制度,或就全省選定地區試辦輔導;三、地價稅問題:還有很多不符合實際,以累進率計課征稅,實有困難,請修改地價稅法,以期合理;四、建議廳長重新劃分稅源,對於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還未臻理想,主要稅收都集歸中央,政府對地方之財政應設法使其充裕,以用百分比率公平劃分稅源,達到收支平衡;五、對於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問題,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高;六、目前鄉鎮財政困難,全省鄉鎮市四十五年度預算之戶稅短收額,全靠省府補助,希望廳長考慮設法,依照約束全額付出補助鄉鎮,纔免受民眾對政府的怨聲;七、充裕縣市鄉鎮財源,乃目前重要之工作,向廳長提出兩點建議:1、一切之課稅,要在所在地課征,才符實際,公平分配財源,2、請廳長研究修改屠宰稅法,使消費地和生產地均能公平分配這莫大稅源;八、自行車、牛馬車牌照每年換發一次,不但浪費公帑,浪費時間,不符便民之旨,廳長有意廢止換發車牌照否?九、請廳長於調整稅法時,應以關照農村之鄉鎮加以考慮;十、對於工廠駐廠員工問題:1、各工廠駐廠員是否有限定資格?2、無資格的駐廠員駐廠時發生錯誤之指導時,責任歸廠商或駐廠員?3、無資格的駐廠員,有錯誤指導而發生糾紛,使善良廠商吃虧,引起糾紛,請廳廠慎重善處;十一、建議廳長對鄉鎮長特別辦公費請按月提高為一千元以上;十二、對於墓地課稅問題:1、十數公頃之私有地提供人家做公墓地時,需要課稅否?2、在日據時代已為墓地,地目亦登記墓地,於四十三年度,突然向該地徵稅,理由何在?3、將私有之土地當公用墓地,亦無收人家地租,對此種慈善家,應免除該墓地之課稅。補充質詢議員林蔡素女:希望修改稅法時,財政廳能慎重考慮,務使合乎實際情形;政府推行義務教育時要考慮教育捐,關於四十四年度所徵收稅款,四十五年度預算編列,不足額是否可以支付。補充質詢議員陳茂榜:一、重慶南路一家新開的電氣行,稅額大於營業額,請問這種稅額人民負擔的了嗎?二、未經申報願意遵照稽征處的命令逕行決定結果,超過立法院所通過的稅率,那種三年都賣不出去的商品,不能以此為逕行決定之根據,三、有一家小型電氣行,資本五萬元,開出發票四十七萬元,進貨五十多萬元,稽征處逕行決定利益四十七萬元,佔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否合理?基征處准不必設帳簿,但報到總處時,總處硬性規定不接受申告,這種不合理現象,請廳長查明。

一、請問廳長:將現行稅法及有關各種法令再作一番的檢討,法令儘量簡化,再簡化稽征手續,以便民方法增加稅收;二、希望廳長考慮,為體恤小商工業者或農村縣的鄉鎮而暫緩實施簡易商業會計制度,或就全省選定地區試辦輔導;三、地價稅問題:還有很多不符合實際,以累進率計課征稅,實有困難,請修改地價稅法,以期合理;四、建議廳長重新劃分稅源,對於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還未臻理想,主要稅收都集歸中央,政府對地方之財政應設法使其充裕,以用百分比率公平劃分稅源,達到收支平衡;五、對於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問題,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高;六、目前鄉鎮財政困難,全省鄉鎮市四十五年度預算之戶稅短收額,全靠省府補助,希望廳長考慮設法,依照約束全額付出補助鄉鎮,纔免受民眾對政府的怨聲;七、充裕縣市鄉鎮財源,乃目前重要之工作,向廳長提出兩點建議:1、一切之課稅,要在所在地課征,才符實際,公平分配財源,2、請廳長研究修改屠宰稅法,使消費地和生產地均能公平分配這莫大稅源;八、自行車、牛馬車牌照每年換發一次,不但浪費公帑,浪費時間,不符便民之旨,廳長有意廢止換發車牌照否?九、請廳長於調整稅法時,應以關照農村之鄉鎮加以考慮;十、對於工廠駐廠員工問題:1、各工廠駐廠員是否有限定資格?2、無資格的駐廠員駐廠時發生錯誤之指導時,責任歸廠商或駐廠員?3、無資格的駐廠員,有錯誤指導而發生糾紛,使善良廠商吃虧,引起糾紛,請廳廠慎重善處;十一、建議廳長對鄉鎮長特別辦公費請按月提高為一千元以上;十二、對於墓地課稅問題:1、十數公頃之私有地提供人家做公墓地時,需要課稅否?2、在日據時代已為墓地,地目亦登記墓地,於四十三年度,突然向該地徵稅,理由何在?3、將私有之土地當公用墓地,亦無收人家地租,對此種慈善家,應免除該墓地之課稅。補充質詢議員林蔡素女:希望修改稅法時,財政廳能慎重考慮,務使合乎實際情形;政府推行義務教育時要考慮教育捐,關於四十四年度所徵收稅款,四十五年度預算編列,不足額是否可以支付。補充質詢議員陳茂榜:一、重慶南路一家新開的電氣行,稅額大於營業額,請問這種稅額人民負擔的了嗎?二、未經申報願意遵照稽征處的命令逕行決定結果,超過立法院所通過的稅率,那種三年都賣不出去的商品,不能以此為逕行決定之根據,三、有一家小型電氣行,資本五萬元,開出發票四十七萬元,進貨五十多萬元,稽征處逕行決定利益四十七萬元,佔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否合理?基征處准不必設帳簿,但報到總處時,總處硬性規定不接受申告,這種不合理現象,請廳長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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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2-03-01OA-10-6-3-01-00206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927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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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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